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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6   来源:   作者: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开展自主验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环保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对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开展验收。

    一、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程序

    (一)前期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公开相关信息,同时报送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如下。

    1.公开内容:

    1)建设项目竣工日期

    2)污染防治设施调试起止日期(污染防治设施需要调试的)

    2.公开方式:

    1)建设单位网站

    2)当地县级环保部门政务网站

    (二)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后,建设单位投入试运行并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三)成立验收工作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简单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专业技术专家(国家或山东省环保专家库中遴选)。

    (四)组织验收与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组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五)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工作组验收情况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2.验收意见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包括:

    1)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3)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4)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后期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单位网站或当地县级环保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

    (七)验收信息录入平台与存档。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登陆全国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二、环保部门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程序

    (一)提起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编制完成验收报告并进行信息公示后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报送如下材料提起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1.对建设项目固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申请书

    2.验收报告

    (二)验收申请受理。环保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政务网站公示受理信息,公示期限10天。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环保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

    (三)出具验收意见。公示期满后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提供材料出具建设项目噪声、固废设施验收意见,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检查,核实项目噪声、固废设施实际建设情况。


鲁公网安备 37149202000215号